7月22日,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寿县原县委书记张绪鹏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获一审判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张绪鹏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共同受贿被告人张绪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5万元。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绪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者伙同其堂弟、寿县久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绪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张绪鹏收受款物价值共计644万余元(单独受贿144万余元,共同受贿500万元),张绪刚收受他人款物共计500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绪鹏在担任寿县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3万余元,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张绪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张绪刚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主动退缴大部分赃款,一审法院对二人依法从轻处罚。一审宣判后,张绪鹏表示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