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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检察院公诉处开展首次庭审实训活动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公诉岗位练兵,提高出庭公诉能力和水平,淮北市检察院公诉处认真组织庭审实训活动,精心挑选了杜集区检察院公诉科承办的石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于2018710日上午在杜集区人民法院开展首次庭审实训,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二十余人参与旁听。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20184261515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明知有安全隐患且未悬挂后牌照的已经被交警部门注销的皖F29151轻型普通货车,在东山路与发展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遇交警稽查时驾车逃跑,车辆沿腾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年路路口左转弯时,先撞上行人赵某某、孙某某,然后撞到路边停放的皖F54325号轿车及路北侧路灯杆后,石某某驾车逃逸,赵某某、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石开钢血中乙醇含量为47.1mg/100ml静脉血。经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且在违章后逃逸,并在逃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车辆受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调查阶段,出庭公诉人根据精心准备的庭审预案首先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通过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的播放、现场图片展示等将证据一一展示,揭露了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庭审的焦点进行了两轮激烈的辩论。公诉人着重抓住了被告人明知酒后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在交警稽查驾车逃逸可能会对不特定的人安全造成危害仍然采取放任态度的主观方面以及该行为的客观上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进行阐述,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解意见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全市检察机关公诉人对出庭公诉人的庭审表现进行讨论和点评,对其精彩表现予以肯定。通过本次庭审活动,也让刚踏入检察队伍的的青年公诉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不足,他们表示将总结经验,提升能力,尽快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淮北市检察院公诉处也将进一步加强庭审实训活动的力度,在下半年再举办1-2场此类活动,为淮北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提高出庭能力和水平提供更好的借鉴与学习机会。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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