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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举报公益诉讼线索有奖励!
时间:2024-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强化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共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一步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办法共二十一条,对举报线索范围、举报途径、奖励条件、奖励金额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奖励办法》规定,社会公众依法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给予200元以上的奖励。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奖励办法》的具体内容吧。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强化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以及对相关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以下领域: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三)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五)英雄烈士权益保护领域;

(六)未成年人保护领域;

(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领域;

(八)安全生产领域;

(九)个人信息保护领域;

(十)反垄断领域;

(十一)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

(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十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

(十四)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

(十五)其他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

第四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淮北市域内管辖;

(二)属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

(三)线索内容客观真实;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他人。 第六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来访举报人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报。

来信举报地址:淮北市人民路205号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二)热线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举报受理电话0561-3115119,工作日工作时间受理。

(三)网上平台举报

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12309手机客户端、12309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第七条 负责“来访”“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渠道举报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后,应当及时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者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在7日内将相关举报线索转交有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 第八条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当对受理、接收的举报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管理,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台账。检察机关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在3个月内向举报人答复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 第九条 对人民群众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后,发现存在损害公共利益事实,进行立案的,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为200元;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数额50万元以上、监督效果较好的,每案奖金数额300元;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数额100万元以上、监督效果好的,每案奖金数额500元;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数额500万元以上、有重大影响、监督效果突出的,每案奖金数额1000元。

(二)对提供重大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举报人在物质奖励外进行精神奖励,奖励方式为颁发奖状、证书等。

第十一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施行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举报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移送、举报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三)举报内容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内容已经被列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整改治理工作计划或已着手推进的;

(五)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

(六)采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不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七)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十三条 奖励举报人,一般应当在案件办理终结后3个月内进行。负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核查的承办检察官提出奖励意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集体讨论;报经分管公益诉讼业务的院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发放。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由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实名举报后未予奖励或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对举报人进行答复解释。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并采取以下形式严格保密:

(一)举报线索由相关部门专人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由专人存入保密设备,并放置于专门场所;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活动,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情况。公布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十八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由同级检察院驻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