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
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肯定了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并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与殷切期盼。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认真传达审议意见精神,积极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努力将审议意见落实落细。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推进改革创新,健全执行监督机制”问题,我们从以下两点积极落实审议意见:一是外部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工作制度。为落实两高《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今年二月市检察院作为牵头单位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了《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刑事(财产刑)执行监督 规范民事、刑事(财产刑)执行活动的意见》,建立两院联席会议、日常沟通、信息互通等机制,并从检察建议制发前的两院沟通与卷宗调取,到检察建议提出后法院审查内容与期限、听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回复意见函要求等方面细化。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逾期不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进行上下级院接力监督、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履职中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职务犯罪线索进行依法移送等方面全流程规范强化,充分践行精准监督与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通过实体上畅通检察建议制发前的信息获取与程序上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相结合,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通过建立衔接配合机制与落实见效机制,从监督“独角戏”向监督“大合唱”转变,将检察建议“做到刚性”。二是内部建立法院执行工作高风险点重点监督制度。市检察院于今年三月制定并下发《淮北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办案指引》,主动压缩办案期限,就执行立案环节中应立案不立案或超期立案、送达环节中不送达或超期送达或滥用邮寄送达与公告送达、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财产查控等措施、违法拍卖变卖财产、错误分配财产、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执行高风险点与监督重点予以明确。力争促进基层院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提质增效、程序规范与流程公开,提高群众参与执行监督的积极性;努力为基层院开展执行监督工作提供实务指引,实现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点向监督与条线监督,提升群众对执行监督的满意度。
附件
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重点问题清单整改对照表
序号 | 主要问题 | 整改措施与情况 |
1 | 存在“重刑事轻民事”“重诉讼监督轻执行监督”的现象,对法院执行监督工作投入不足,部分检察官对执行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掌握不够、业务不精,影响了执行监督工作开展。 | 1.检察机关院领导高度重视,及时转换观念,加大对执行监督工作的投入,强化执行监督队伍配置,加强对执行监督队伍培训、锻炼与培养,努力打造一支铁一般监督队伍。 2.目前,全市民事检察部门已得到不断强化,现全市民事检察干警共有21 人,含员额检察官10人,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11人。其中研究生学历8人,本科学历11人,民事检察队伍专业素养得到显著提高。具有五年以上民事检察工作经验3人,五年以下18人,有效形成了“传帮带”的力量配比。 3.2021年2月底淮北市检察机关出台《关于开展<民法典>及民事检察业务学习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对执行检察干警系统深入学习《民法典》,提高办案能力提出要求,该方案正在有力推进中。 4.去年至今,先后组织培训10余次、理论调研和个案研讨20余次。 |
2 | 检察建议刚性不强,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后续跟进力度不够,影响了监督效果。 | 1.检察机关内部出台《淮北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办案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在监督点上规范检察建议的制发,第十三条强调后续程序跟进,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 2.外部携手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刑事(财产刑)执行监督 规范民事、刑事(财产刑)执行活动的意见》,第四条就检察建议发出之前检法沟通,第九条、第十一条等就检察建议发出之后回复跟进等问题予以确定,努力实现检察监督的规范、精准、质效。 |
3 | 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存在办理周期过长、反馈结果不及时现象,影响了当事人投诉反映的积极性。 | 检察机关内部出台《淮北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办案指引》,主动探索建立繁简分流机制,压缩法定办案时间,规范办案程序性与办理结果回复。如《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应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移送人民法院,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发送申请人;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十五日内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上述办案指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将上述十五日均主动压缩为七日,并探索对申请监督理由明显不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以缩短办案期限,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结果。 |
4 | 与法院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数量相比,执行监督案件办案数量还不够。 | 检察机关内部强化一体化办案机制,从畅通线索来源渠道、加强内外协作配合、突出基层院办案主力军作用、发挥业务考核指挥棒作用等方面加大办案力度,并突出对法院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监督力度。如《淮北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办案指引》第一条突出基层院办案主力军作用,第二条强化执行监督案件线索发现、第六条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高风险点建立重点监督制度。 |
5 | 法院、检察院信息共享、沟通协作不畅,特别是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检察机关难以掌握,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不能有效开展监督。 | 1.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携手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刑事(财产刑)执行监督 规范民事、刑事(财产刑)执行活动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就法检日常沟通、调卷、信息查询等作出规定,紧密法检之间的沟通与配合。 2.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财产刑执行信息通报与沟通协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将移送执行、立案执行、裁定减免、执行结案等环节信息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告知、送达,并明确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
6 | 打击拒执罪方面,公、检、法三家掌握的尺度和标准不一,工作衔接不畅,审查周期较长。 |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北市公安局已联合会签《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统一拒执罪认定标准,规范审查周期,加强协作配合。 |
7 | 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了解较少,知晓率和参与度不够。 | 1.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执行监督工作宣传与民法典宣传等相结合,升级宣传方式,扩大执行监督影响力和影响面。 2.目前,市检察院已出台《关于开展<民法典>及民事检察宣传学习活动的实施方案》,对执行监督宣传深度与广度予以安排和部署,相关宣传活动有序进行中。 3.去年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宣传15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份,向群众答疑释惑300余次。走访社区、乡镇、企业、律所等25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