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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粮食“芯片” 服务乡村振兴
时间:2023-05-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粮食不仅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而种子被誉为粮食的“芯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并指出“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近日,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省首例在粮食安全领域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



2018年4月,安徽省濉溪县人辛某学在濉溪县四铺镇成立某粮食收购点,主要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销售。2021年至2022年期间,辛某学以1.29元至1.6元不等的单价,向当地部分小麦种植户收购“新麦26”和“伟隆169”新产小麦。后辛某学安排辛某科、辛某林、罗某美对收购的“新麦26”和“伟隆169”小麦进行筛选,并将筛选出的小麦装进“白皮袋”或饲料袋中,冒充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新麦26”(品种权号CNA20100645.5)和“伟隆169”(品种权号CNA20171332.4)麦种,以1.73元至2.3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182443斤,累计销售金额353981元,其中销售给不特定农户共计2967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辛某学等四人将收购的小麦经过筛选包装后,冒充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麦种对外销售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涉案粮食收购点出售假冒麦种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农户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根据办案规定,经安徽省检察院同意,濉溪县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办理。履行公告程序后,濉溪县检察院再次将该案层报至安徽省检察院,经充分论证,安徽省检察院同意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濉溪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涉案粮食收购点支付销售给不特定农户的种子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890343元,并在淮北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3年5月12日,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该案的成功办理严厉地惩戒了违法者,有力地警示了其他经营者,对于维护广大农户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并将对此类案件办理起到积极的引导、推动作用。



为促进溯源治理,濉溪县检察院秉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向对种子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濉溪县农业农村局、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求其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构建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机制,建立完善种子销售监督制约机制,着力加大种子保护力度,切实维护我国粮食安全。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在辖区内开展包括种子、农药、化肥等在内的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举办新类型农民、农业经纪人专项培训,引导农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种子;增设农资打假举报电话,鼓励农户对售卖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进行举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宣传种子法,凝聚社会力量参与种子保护工作。

下一步,淮北检察机关将以此案的办理为契机,着力加强农资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开展乡村振兴专项检察活动,为我国乡村振兴重大发展战略贡献检察力量。